论海事的法律冲突(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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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权行为地法及法院地法原则
侵权行为地法是指加害行为地或损害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通常用来解决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法律冲突题目。在涉外海事案件中,船舶碰撞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各国海事法对船舶碰撞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各国海事法对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规定不尽相同。原则上,由碰撞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冲突的解决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1977年同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规定,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碰撞在一国内水、领海发生时,适用该国法律。《布斯塔曼特法典》也规定,在领海或领空内发生的意外或过失碰撞事件,如碰撞各方不属于同一旗国,则适用当地法律。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有学者也以为,“当海上侵权行为发生在某一外国的领水时,……侵权行为地法不是船舶所属国家的法律,而是领水所属国家的法律”1。我们以为,在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题目中,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作为一个基本原则,从而照顾到侵权行为地所属国家的根本利益,维护正常的秩序。而法院地法是指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的法律。在内国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题目上,由于各国的程序法都有严格的地域性,内国法院只适用内国的程序法。但法院地法原则也常用来指定实体法。
在海事法律关系中,一些程序性题目常涉及到法院地法的适用。例如,对于船舶优先权而言,由于优先权具有随船特性,在实施优先权时,可能原来的船籍所属国几经变动,假如依船旗国法,则可能要分别适用若干国家的法律,这对于法院审理案件十分不利。而法院地法则可以被用来解决这一题目,我国海商法第272条也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法院地法还可以用来解决公海上发生碰撞的国籍不同船舶之间的冲突题目。在公海上发生的船舶碰撞,没有侵权行为地法的存在,不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来解决这一题目。《1977年同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假如碰撞发生在领海以外的水域,则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的法律。我国法律也规定发生于公海的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法院地法原则也适用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题目。我国和英国均有规定。
(六)理算地法原则
理算地法原则常用来解决共同海损理算题目。《1940年关于国际通商航行法的条约》规定:“共同海损,按其理算或分配港国家现行法律规定。”阿根廷《航海法》第607条规定,理算国的法律适用于理算。而德国法则以为,有关共同海损事宜适用共同海损理算地国法。我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可见,对于共同海损来说,其法律适用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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