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事的法律冲突(第3页)
16 次下载 4 页 6492 字【 字体:大 中 小 】
微信号已复制到剪贴板
在各国所缔结的海事国际公约中,既有同一实体法公约,也有同一冲突法公约。从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公约,到有关提单、船舶碰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几乎涉及到海事法律的各个领域。无论是同一实体法公约还是同一冲突法公约,都是解决海事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但是,根据《条约法公约》第34条“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之规定,非缔约不受有关国际条约之约束。同时,所制定的海事国际公约并未涉及到海事法的所有领域,即使是公约的缔约国在其批准国际公约时,对公约的某些条款也会作出保存。这样,公约的缔约国也并不是完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那么,在同一公约的缔约国之间也会产生适用公约的冲突。加之各国对公约条款的解释也不一致,以及同时并存的涉及相同题目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之间也有差异,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国际公约在解决海事法律冲突方面的作用。因此,海事国际公约并不能完全解决海事法律冲突,必须和其他有关海事冲突解决规则结合起来,加以适用。
(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对于没有制定出国际条约的领域或者国际条约尚无规定的有关题目,需要利用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国际惯例来填补空缺或加以解决。在没有国际条约可以适用的场合,国际惯例往往起支配性的作用。例如,著名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作为一个民间的国际航运惯例,在共同海损理算的题目上成为一些国家共同遵守的规则,避免了由于各国法律对共同海损规定的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突,我国海商法也规定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或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也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
(三)旗国法原则
旗国法是指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在很多情况下,旗国法被以为是基本的海事法律选择原则。由于船舶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常处于不断的位移之中,在有些情况下难以确定船舶所在地。当船舶航行于公海上时,原则上只有船旗国才可以对船舶行使其权利。在多数情况下,船旗国法则成为船舶关系的准据法。与物之所在地法、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相比,船旗国法则居于较为重要的地位。
旗国法可以作为船舶物权的准据法,解决船舶物权的法律冲突。如英国,确定在公海上船舶所有权转让的有效性法律为船旗国法;意大利将旗国法作为首要考虑的连结因素来确定船舶的所有权。
1983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向各国海事法协会送发的海事国际法题目单,就有关船舶物权准据法等题目向各国征答。各国在对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准据法的回答中,多数国家都主张依船旗国法1。
法国学者亨利·巴迪福以为:“船舶位置之确定有双重困难:一方面,其任务本身使其经常在移动,以致于不易确定其所在地;他方面,因其多半时间航行于公海上,而不受某一领土法律之拘束。在国内法上亦同样发生困扰,乃有以‘船舶之国籍’建立船舶与其所属国之法律关系,……法院亦采取同样的态度。”
我国《海商法》第270条也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而对于同一国籍船舶之间碰撞的损害赔偿,各国也多以旗国法作为此类法律冲突的准据法。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89条规定,在领海或领空内发生的意外碰撞事件,如碰撞属于同一国籍,从该国的法律,该法典第292条规定,在公海或其上空发生的意外或者过失碰撞事件,如碰撞各方属于同一船旗国,适用该国的法律。韩国、阿根廷及我国等法律也规定了相同的原则。
(四)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涉外海事合同关系中,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得到广泛的。如造船合同、修船合同、船舶销售合同、租船合同、拖船合同等,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他们的合同受哪一国家的法律支配。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涉外海事法律冲突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有利于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并维***律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海事争议的迅速解决。
但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要受到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和习惯的限制。而在当事人没有对合同应该适用的法律作出昭示选择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推定适用。
我们以为,意思自治是国际海事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而在当事人未自主选择法律时,则从诸相关法律因素中寻找相关度最高的因素作为中介点,从而确定法律适用的原则。

发送到手机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