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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借款用度》评析(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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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以为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时应停止资本化,并对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给出了具体的判定:“当资产的实体建造结束时,尽管日常治理工作仍在继续,一项资产已预备用于预定用途或预备销售。假如有少数工作尚未完成,也表明所有工作实质上已经完成。当相关资产的建造的各个部分分别完成,并且每个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中已可使用时,则在为使那一部分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的所有必须的预备工作实际上已完成时,应停止对借款用度的资本化。”


我国《准则》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借款用度资本化的终点,而对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定标准规定得更加具体:实体完工;达到或基本达到要求;继续发生的资产开支很少;试生产表明能够正常运行。两种准则的表述虽略有不同,但其本质基本是一致的。


六、关于表露


由于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两种借款用度的处理方法,即基本处理方法和备选处理方法,所以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必须表露借款用度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而我国只有一种处理方法,因此没有要求企业表露借款用度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美国、澳大利亚、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也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对于资本化的金额,国际会计准则和几乎所有已制订借款用度会计准则的国家都要求表露,由于通过这一信息可以及时了解到借款用度在固定资产中的比重,进而可以考查资金本钱构成的公道性。对于资本化率,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准则》都要求表露,由于报表使用者通过对资本化率与市场利率的比较,可以了解企业资金本钱的高低,进而判定企业筹资的效率。


七、关于衔接


对于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的衔接题目,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提出“当采用本号准则构成了会计政策的变更时,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来调整其财务报表。企业还可以根据所答应的备选处理方法,只是在本号准则生效以后,将已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标准的借款用度予以资本化”。即用度化时,要追溯调整;资本化时,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可。我国《准则》也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对《准则》实施前发生的借款用度不作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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