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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后退还彩礼的法律问题探讨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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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没有实质的婚姻生活江某与陈某于 2005 年 3 月 8 日登记结婚。结婚前男方江某给女方陈某赠送彩礼 48300 元人民币及 1 两黄金,陈某陪嫁 14000 元的家电以及 4 两多黄金。结婚后一段时日后,女方就与男方分开生活且双方从未有过夫妻生活。故此,男方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本案中的江某与陈某登记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离婚时返回彩礼符合社会一般观念。也符合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 第 10 条规定第 2 项之规定。

  ( 三) 非婚同居李某与邻村 19 岁的刘某于 2006 年 3 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因女方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于同年5 月1 日根据乡村习俗举办婚礼并一起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双方生育一女。但是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打架吵闹。女方刘某实在不能忍受这种生活带着女儿回娘家与自己父母生活。直到 2008 年 7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离婚。法院告知刘某,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随后李某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当年支付给她 11000 元的彩礼和女儿的抚养权。刘某则以彩礼因购买结婚必需品及举办婚礼全部花完为由拒绝返还。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并未办理登记手续故在法律上不属于婚姻关系只属于同居关系,所以彩礼作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婚约没履行之际是可以依据不当得利制度要求返还。至于刘某的抗辩理由应当予以考虑,从 11000 元的彩礼中应当扣除购买彩电、冰箱等生活物品及宴请的费用,余款李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

  ( 四) 离婚2010 年 3 月 5 日,彭小华( 化名) 与唐金玲( 化名) 相亲认识,并于3 月7 日订婚。在订婚期间男方给女方按照当地风俗赠送18000 元彩礼,后两人便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外出打工,但因工作繁忙,两人感情渐失,于是双方决定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 18000 元彩礼,女方唐金玲同意离婚但拒绝返还彩礼。于是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两人离婚并返还彩礼 18000 元。夫妻离婚时,当初所受彩礼不应依不当得利之规定予以返还,因为按离婚而消灭之婚姻关系,并无溯及力,婚姻关系已成立,不发生不当得利的问题。

  三、请求返还之范围

  当婚约解除时,彩礼按照不当得利之规定予以返还,但不应包括接待宴客和其他为庆祝订婚产生的费用。

  [ 参 考 文 献 ]

  [1]邱汇丰。 论法治社会视野下彩礼返还问题[Z]。 今日湖北,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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