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学 > 正文

完善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第2页)

本文共计3571个字,预计阅读时长12分钟。【 字体:

论文指导服务

毕业论文网专业团队提供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指导及相关咨询服务

论文指导 毕业设计 答辩咨询
微信号已复制到剪贴板

3.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
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相互独立,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作为投资者投资公司制度的原因之一。以有限责任承担经营风险,一人公司中股东为一人,其经营、掌管公司整个运营活动,复数股东间和公司内部三大机构间的相互制衡不存在。一人公司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更易产生混同。此时一人公司股东的人格行为转为公司人格行为,将个人经营风险、债权风险转移给公司。因此,我国公司法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要求一人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公司股东决议,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当公司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混同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规范一人公司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客观需要。
4.欺诈行为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种欺诈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一人公司股东在出资设立公司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人成立的法律规定程序操作。出资全部到位,不得抽逃资金,财务制度健全。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允许其以欺诈手段骗取不当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当经营状况不好,无力承担风险时,不得故意隐藏事实转移经营风险;在公司被注销、吊销后不得违法操作,故意逃避公司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股东有上述欺诈行为时,否认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对于约束股东以及一人公司股东的经营行为有积极作用。
5.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1]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一人公司股东权利的限制也是为了一人公司制度在市场运营中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促进作用。因此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行为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客观需求。
(三)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应注意的问题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体现出来的。
因此在法律中应就司法适用中的各个环节加以规定。然而在我国的现行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法院在审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时应把握好诉讼中的当事人是否适格,管辖的法院是否有权,诉讼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否合理合法。
1.适格的当事人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依原告的主张而依法提起的。因此,在人格否认之诉中,原告必须为一人公司股东故意滥用公司法人格而导致其经济损失的公司债权人,仅该损害导致的前提条件及公司债权人与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法的。如果与公司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合法,却又要求适用法人格否认来保护其不合法权益是不当的。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结果,可能导致一人公司与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而言,提起的被告可以为一公司股东,一人公司,或者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但一般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是公司不能承担债务,股东又以有限责任规避债务时提起的,因此,原告在提起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时,不应少去一人公司股东这一特定的被告。
2.管辖的法院
对于审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的诉讼案件(即公司中的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与诉讼标的直接相关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在地域管辖上,结合民事诉讼法,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诉讼中应以公司和滥用权利的股东住所地法院管辖。
3.诉讼过程中
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之诉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举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我们不能一味的以为任何举证责任都倒置于一人公司股东,如果那样势必会加重一人公司的责任,违背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同时打击个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积极性。对于法官而言,坚持以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评判一人股东是否构成法人格滥用引起人格否认适用。[2]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不能有任何偏颇地行使职权,因此法院内部应加强法官在审理个案时的管理,规范其审理行为,同时法官对进行必要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审理案件的能力。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