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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野下的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问题探讨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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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即受法律调整而在当事人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核心便是其权利和义务。高校作为公务法人,它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其内容表现如下:

  1.高校对学生的权利。中国目前高校权利主要有《教育法》第21 条规定的授予高校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权利《学位条例》第8条、第11条、第17条规定的.授予高校学位评定、授予权等;《教育法》第28 条规定的按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及奖励或处分等权利。

  2.高校对学生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高校对学生的义务就是学生对高校的权利,如《高教法》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等。

  3.学生对高校的权利。高校为寻求效率和建立权威,也会形成自身利益,为防止这种倾向超越合理限度,必须对学生权利加以明确,高校学生主要享有学习自由权、参与学校管理权、申诉权、起诉权、物质帮助权、隐私权、获得资格评定权、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权等。

  4.学生对高校的义务。它表现为高校学生接受教育所必须履行的超越基本公民义务以外之义务部分,其履行是为了保障大学生学业的完成和高尚人格的塑造。如《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等。

  三、高校学生管理应遵循的法治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目前,高校学生管理立法严重缺位, 只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等五部法律、十几部法规。因此大量的“校规校纪”由高校自行制定, 甚至有的高校将“校规校纪”下放到具体工作部门。而高校创设的许多规章制度与上位法或法律的精神相抵触, 对一些重大事项, 如关乎教育权的不予录取、开除学籍、不颁发毕业证和不授予学位等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也没有遵循高校规章制度不得创设, 应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在高校学生管理中遵循合理性原则, 即在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及对学生处理时, 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必须在合理的自由裁量的权限和幅度范围内,不要一味站在自己角度, 只寻求管理便捷, 而应同时站在学生立场角度上, 注重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2]。但目前国内众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过于严格、死板,不求灵活变通,麻木采取一刀切,从重处罚,缺乏人文关怀。因此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 要充分考虑本校的实际情况, 制定出合乎理性校规校纪制度, 依法行使裁量权限。

  (三)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一定的时限、顺序、步骤、方式等的要求。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保证行政行为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正当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要件之一。1999 年7 月,北京大学1996届博士毕业生刘燕文经过近三年的奔走终于将母校北京大学诉上法庭,理由是北大滥用行政管理权,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博士学位,违反法律正当程序原则,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4]。因此,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引人正当程序原则,不但可以增强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透明度, 限制教育管理者主观臆断和姿意骄横, 还可以为学生在受到侵害前主动制约权力提供救济保障。

   四、规制高校管理与学生权益之间关系的路径

  (一)建立健全高校规章制度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规定动作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高校规章制度是有关法律法规的延伸,是中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 因此,高校管理部门在起草规章制度前,应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广泛听取或征求有关部门、教职员工、学生各方面的意见, 在规章制度的审查阶段,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上,保证规章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相一致,不得与法律或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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