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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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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电子证据与书证的区别。书证是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电子证据则是通过特定载体才能证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是原件,电子证据则不一定。此外两者在保存、保真上也是不同的,电子证据容易被破坏,而书证就相对而言不易删改。

  二、 电子证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证据的有了近两年的实践,通过实践发现电子证据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民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成为日常生活的必备品,电子信息和一些社会问题错综复杂的联系在一起,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定。在解决这类纠纷和案件时,诉讼的焦点逐渐转向电子证据的处理上。特别是网络公证的出现,极大的改变了传统的公证手段。网络公证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也叫做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或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是指特定网络公正机构,应当事人申请,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取得或保存难度比较大或者将来可能会毁毁损灭失的电子文件进行证据保全等的公证行为。但是,由于我国网络公证还不完善,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处理也存在难题。网络侵权是发生在虚拟网络空间内的侵权行为,较之现实生活的侵权具有隐蔽性。这使得电子证据的认定存在种种困难,尤其是证据的固定问题。虽然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当时采取页面内容影像保存、通知并要求网站协助保存、提供侵权人相关信息、申请公证、向有关部门举报等手段,但仍需要国家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对网络侵权中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问题,我国在网络侵权中已经规定了“通知规则”和“下架通知”。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的通知规则规定的过于简单而且对于反通知没有相应的规定,立法上需要不断完善。 (二)在刑事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讼诉法赋予了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力。有关单位和个人也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但是取证过程中问题不断,必然会影响证据的效力。

  1.电子证据取证中忽视人权的保护。保护人权是每一个侦查人员必须尊重的原则,然而在电子证据取证中却很容易被忽视。特别是电子证据的隐蔽性,在取证中往往会使用某些特殊的技术侦查手段,如对犯罪嫌疑人的网聊、电子邮件等进行监听和拦截,往往会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有侵害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之嫌。因此,要特别注意在收集犯罪证据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利益平衡,弥补人权保障的瑕疵。

  2.取证主体观念制约和取证技术困境。侦查人员固守落后的思想,“重侦查,轻技术”使得侦查人员排斥技术人员,忽视技术人员的作用。如送检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沟通过少,会造成检验时忽略特殊情况,以至于影响检验结果。电子证据与现代科技紧密挂钩,我国取证技术上存在短板。提高取证主体的专业技能,弥补取证主体的瑕疵,从而增强侦破案件的整体战斗力,是势在必行的。

  3.取证程序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公安部对计算机犯罪的勘察和电子证据的检查做了详细规定,但是对于非法程序获取的电子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还存在障碍。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迫切要求电子证据非法排除程序的完善。

  三、对电子证据运行提出建议

  (一)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的完善

  (二)刑事侦查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规范化

  正当程序是宪法原则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确立证据采纳的合法性标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重大,因此,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必须受到合法限制。首先,是电子证据取证主体规范化。取证主体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只用侦查人员才是取证主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行使该权力。此外,侦查人员在取证期间造成电子数据遗失、损毁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电子证据取证除了遵循传统的程序合法和来源合法原则之外,要特别注意及时性、全面性、原始性原则,这主要是电子证据具有唯一性,一旦毁损很难恢复,因此要对原始数据进行备份后利用备份的数据进行分析,不能对原始数据直接进行分析。最后,构建我国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取证程序,有利于学术界进行参照进一步进行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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