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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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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相关问题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创新,人们的交流方式更加多样化,电话、短信、邮件、微信、微博和QQ以及各种具有沟通功能的APP等传递信息的电子数据形式也日益的成为人们交往的方式。随着民事和刑事案件越来越多的涉及这种新颖活跃却相对复杂的电子数据,电子证据进入人们的视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证据中均增加了电子数据这类证据,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在立法层面还未进一步制定具体明确的电子证据规则,面对纷沓而来的民事网络侵权和刑事计算机犯罪等案件,电子证据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司法实践迫切需要立法对电子证据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研究和指引。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辨析

  随着计算机的问世,电子商务的发展促使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电子信息技术。这在改变人民生活的同时也导致了相关信息电子等基础概念的变化,使得我们很难准确的定义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对电子证据的概念的讨论,理论界并未统一,各种定义纷纷纭纭。有的学者从工具性角度出发,依托计算机系统而界定其运行中产生的证据,甚至进而分析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有的学者从其表现形式角度进行概括以磁性介质为媒介的电子数据;还有的学者从其产生的渊源进行分析认为是订立合同中所涉及的数码信息。各种定义都有其合理性,但大多侧重于某一方面,从长远考虑为了能够进一步深入研究电子证据,对电子证据达成共识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国际上通用的数据信息的概念包含了电子数据信息,而我国相关法律修改时使用的是“电子数据”,可理解为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强调的是以电子形式记录数据而非内容。由此可见,电子数据是以电子、数字、电磁或光信号等形式存在的,是一种由近现代电子技术带来的特殊存在形式。它无法为人所直接感知,必须借助一定媒介才能转换为常人所能识别、认知的证据形式,亦即电子证据。显然,电子数据是可以转化为各种不同的外在形式,尽管形式存在不确定性,但是这些证据形式都是电子证据。换言之,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是开放的。

  (二)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

  电子证据属于新时代的产物,除了具有传统证据类型的共同特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外,还具有特殊之处。

  1.具有无形性、客观真实性和易被破坏性。电子证据是一种电子数据信息,其由“0”和“1”组成的.编码通过计算机进行传输和运行,而这都是我们无法触摸到的无形数据。正因为这些数据一旦被确定下来,其数据在传送与存储过程中基本上不会发生错误,其记录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同样在具体操作中很容易进行修改删除,极易被破坏。

  2.具有依赖性、可分离性和重复性。电子证据是数字化时代的产物是一种存储在网络虚拟空间里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借助一定的载体存在,对存储介质的依赖性大。但这并不表示这些信息与载体不可分离,相反,同一信息的内容可以复制转载到不同的载体。并且这些信息收集、保存相对容易,传送方便,可以反复的使用,有利于作为证据使用。

  3.具有隐蔽性、高速传输性和可恢复性。电子数据是存在与磁性介质之中,只有转化后才能为人感知。犯罪分子在存储电子数据时,通常会进行伪装如多层加密或者混淆在数以千万合法文件中,十分不利于侦查。而且,电子证据在虚拟空间传输速度快,便于犯罪分子就地隐藏和转移,特别是在实施国际犯罪、团伙犯罪等跨区域性犯罪行为时更起着关键性作用。虽然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破坏,但是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还是能予以恢复的。

  (三)电子证据相关概念的辨析

  1.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区别。视听资料一般是通过以某种电磁或其他类似电磁的形式存储在一定的介质上,并以录音、录像等方式存储的信息资料,需要通过借助工具转化为可视形式,并且原件与复制件没有差别,这些都与电子证据存在共同之处。但是两者的差别也是明显的,视听资料主要是以录音、录像等设备存储信息来证明事实,而电子证据则是通过计算机系统的运行记录下信息来证明事实;视听资料需要依托录音带、录像带等物质载体,而电子证据则是依赖于计算机设备及其特定的系统软件环境;视听资料是以原声或影像再现的单一多媒体方式来表现,电子证据则是以多媒体方式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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