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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开题报告范文(精选31篇)(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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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义务说.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义务”、“第二性义务”.例如,《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说,法律责任是“因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受惩罚的义务及对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或用别的方法予以补偿的义务.”①再如,张文显教授在吸收义务说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把法律责任界定为“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处罚说.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处罚”、“惩罚”、“制裁”.如哈特指出“当法律规则要求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时,(根据另一些规则)违法者因其行为应受到惩罚,或强迫对受害人赔偿.”③再如,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的行为,他应受制裁.”

  3.后果说.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某种不利后果.如林仁栋教授指出:“法律责任是指一切违法者,因其违法行为,必须对国家和其它受到危害者承担相应的后果.”后果说揭示了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体现了责任的强制性.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但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后果,只能说法律责任中包含法律后果的素.而且后果说的局限还在于它/没有说明不利后果或否定性后果不都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

  4.责任能力说及法律地位说.它把法律责任说成是一种主观责任.如“责任乃是一种对自己行为负责、辨认自己的行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把它看作是自己的义务的能力.”再如“而在法律上泛称之责任,有时指应负法律责任的地位及责任能力(主观意义之责任).”④这种学说的合理性在于说明了法律责任的道义内容,使法律责任从残忍的结果责任中解脱出来纳入法制文明的大道.

  5.状态说:它把法律责任认为是一种状态.如“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某些违法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责任主体所处的某种特定状态.”再如“法律责任是由于产生了违反法定义务及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和权力,不当履行义务的思想或行为,国家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或与损害行为、致损物体有利害关系的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予补救的必为状态,这种状态有法律加以规定.”⑤有些学者把状态说等同于法律后果说.但是恰恰相反,主张状态说的学者是把状态说与法律后果说是区别开来的.

  从以上中外法学家关于法律责任概念的各种不同的论述中,足见法律责任的复杂性,不管是部门法学还是法哲学都未能形成统一的概念解释.正如德国法学家哈夫特(Hafter)所说:“如果说责任问题是刑法的根本问题,那么,明确责任概念就是第一要求,但是,我们离这种状态还很远.实际上,在应该成为法律学的帮助者的哲学中,也没有成功地阐明人类责任的本质,没有使法律学能够把它作为一个确定的、普遍承认的概念来使用.”但是,由于法律责任问题的重要性,明确界定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法学理论自身发展的前提,也是法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法律责任概念的特点

  我们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是责任者所处的一种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与前面状态说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状态的含义基本相同.但我们觉得法律地位比状态更准确,更能体现其法学范畴的性质.法律地位“指一个人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该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地位的每个方面均涉及到一定的权利和责任”.在法律责任中,责任承担者处于这么一种法律地位,就应当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接受法律制裁.法律责任因此是应然范畴,是一种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制裁是可以由于某些原因被免除的,从而没有转化为一种现实,没有接受法律制裁,没有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所以我们认为法律责任是指责任者由于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应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个概念的特点就是:

  (1)这个定义通过/应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句式与“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相区别,也就是与传统的法律后果说相区别,来强调法律责任不能等同于法律后果,不是一种实体,而是一种责任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法律后果承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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