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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美学论文15篇(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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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民对音乐以“和”为美的审美认识,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功利上的神人以和;二是审美上的音声相和。而审美上的音声相和又是由功利上的神人以和派生出来的。在史前阶段,由原始音乐艺术的功利性质所决定,那时作为后来的所谓内容上的善和形式上的美本是糅合在一起的,善即美,美即善,美善不分。待进入文明社会后,形式美逐渐从其中分离出来,而善也相对被概括为以涵盖其功利为内容的美学概念。而且伴随着宗法社会的发展,音乐的社会功能中善的内容被摆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上,当然这也相应地要求其以音乐之美的形式来感染人们,即通过美的形式使善的内容被合情合理地接受下来。对这一审美规律首先能够认识并加以阐述的不是别人,正是孔子。这主要见于他对《韶》《武》的美学评价上:“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矣。”即《韶》在内容与形式上达到了完善的和谐与统一;相反,通过审美比较,孔子认为歌颂武功的《武》却稍显逊色,其原因就在于“《武》尽美矣,未尽善矣”。正如后来的《乐记》所解释的:“舞以文德为备,故云《韶》尽美矣,谓乐音美也,又尽善矣,谓文德具也。……《大武》之乐,其体美,未尽善者,文德犹少,未致太平。”这正是孔子主张以文德即以仁来治天下,而不主张以武功乱天下的思想在音乐审美评价方面的反映。所以,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孔子又是在美善统一的前提下,更强调了内容之善的方面,不过,孔子强调了“乐”的内容的善,并不是说就可置“乐”的形式美于不顾;与此相反,在那个时代,由孔子最早确立“乐”的美与善两个美学概念,又恰恰是相对地重视了对“乐”的形式的审美。因此可以说,孔子所总结的尽善尽美、尽善相和的审美原则,是对我国古代建立在农耕文化基础上的音乐乃至其他艺术审美价值取向的高度概括,这在他之前是没有先例的,同时在某些方面也为后来的.儒家后学孟子和荀子的音乐理论提供了理论依据。

  孟子,邹(今邹城市)人,是生活在战国中期的一位儒家代表人物。总的来看,他是发展了孔子以和为美的思想,而且又进一步将“仁义”作为其理论要义。因此,在他的言论中凡涉及“乐”的时候,从字里行间我们总可以看到孔子音乐美学思想对他的影响。首先,他十分推崇古乐,一再讲:“今之乐,犹古之乐也。”其目的在于强调“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这样一个中心思想。也就是说,既然“仁义”是美的,那么“仁声”自然也就是美的,因此用这个美的“仁声”来教化众人不是比用“仁言”更能深入人心吗?我们再从另一个侧面来看看孟子对“乐”的形式美持一种什么样的观点,他认为:“集大成者,金声而玉振也。金声者,始条理也;玉振者,终条理也。”虽然孟子对这一思想表述得还不那么具体,但由此我们却可以认为,孟子的确是主张“乐”要以“条理”的艺术表现形式来表达其“仁声”之美的。对此,我们不能不看作是他对孔子“尽善尽美”之音乐美学思想的一种继承。另外,孟子基于人类生理感官上的共同的自然属性,敢于断言“圣人与我同类也”。而反映在音乐欣赏上,也应该是“天下之耳相似也”,故“耳之于声,有同听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王)与民同乐”的观点,虽然他是以“王与百姓同乐,则王矣”为前提,但我们也可看作这是由“神人以和”到君王与百姓同乐之音乐社会学思想的一种发展,它冲破了以往音乐欣赏上的等级观念,对其积极的一面,我们也应予以肯定。

  时至战国后期,以荀子为代表的儒家又把先秦儒家音乐美学思想推向了一个更高的理论认识高度。荀子,战国赵人。作为一位处在封建社会上升时期的思想家,他的学术思想主要是在齐国的稷下走向成熟的。就其音乐美学思想来讲,他虽然也非常推崇礼乐,但他的“礼”已不是前期儒家的传统之礼,而是一套为新兴地主阶级服务的法度和道德行为规范,这样,他在对“乐”的本质、“乐”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以及“乐”的内容与形式的审美等方面,势必也要有与之相应的认识标准,其观点主要见之于《荀子·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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