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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保护的价值体现研究范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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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者房宝国指出,“复仇和赔偿成为被害人的主要心理动机,也是参与诉讼的主要动力。”我们国家有着长远的重刑思想,在被害人遭受侵害后希望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报复。但现在法治国家行使公权力对被告人进行追诉的同时对被害人利益有所忽视。我国赋予了刑事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对其遭受的物质损失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而在现实中,往往很多加害人对于民事赔偿是无能为力的,致使被害人陷入困境。此外,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还缺乏公诉案件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如果被害人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容易使被害人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对社会失望、不满,往往可能引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乃至产生报复心理,致使被害人有可能向加害人转变。若被害人利益得不到很好的满足,也不利于加害人回归社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无论是从被告人角度还是被害人角度来说,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都有利于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被害人保护制度,我国实务界与理论界也已经积极行动起来。例如我国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0条规定: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权益的前提下进行。这标志着我国以法律形式将刑事和解制度固定下来。此外,我国各地也在积极的施行社区矫正制度。在当今中国,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意义。但是我国对于被害人的保护不尽完善,与被告人相比,两者的权利还是处于不平衡状态。我们需要重视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主体地位,切实尊重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确保其诉讼地位,健全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在吸收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的被害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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