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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之我见(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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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于符合法定事由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受理,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对于不符合法定事由的,裁定不予受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在现时情况下可以允许当事人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能再行提起再审之诉。

  (四)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这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在时间上的一般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超过期限不行使权利的,视为权利人放弃再审诉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出现当事人明知裁判公正、合法,却不断申请再审,甚至利用再审故意拖延时间,延缓执行等问题。各法院也普遍认为,给予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期限过长,正好使有些无理缠诉的当事人钻了空子,给法院的再审立案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同时也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故笔者认为,应该缩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

  注释:

  [1]章武生:《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研究》,载于《法学评论》1995年第1期。

  [2]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

  [3]徐国栋:《论我国民法典的认识基础》,载于《法学研究》1992年第6期。

  [4]景汉朝、卢子娟:论《民事再审监督程序之重》,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5]宋建立:《对现行再审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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