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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重组中的税务处理策略(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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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重组中税务处理的策略

  (一)特殊性重组税务的处理策略

  进行特殊性的企业重组必须要符合以下所有的条件,商业的目标必须是科学合理不违法的,不能以减少、或是推迟税款缴纳作为为主要的目的。企业的合并或者是分立部分资产或者是相对应的股权,它的比例必须与规定的比例相吻合。在企业重组之后的12个月内,不可以对重组资产原来具有实质性的经营进行变更改动。在企业进行重组中所获取的股权支付股东,在以后的12个月内不可以对所获得的股权进行转让。

  (二)一般性重组税务的处理策略

  企业重组除了使用特殊性的税务进行处理之外,还可以按照以下的相关规定对税务进行处理。企业成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的企业,将登记的注册地转移到我国的境外然后进行重新的清算以及合理的分配,股东将会投入新的资金成立一个新的企业。企业所有的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所有计税的基础,都是以公允的价值作为根本进行确定的。如果企业出现了其他法律形式的变动,可以直接到相关的机关对税务登记进行一定的改动。除了另立的规定之外,在对所有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关系的纳税事项进行变更之后,都是由企业来继续承继的.。企业的重组属于非货币的资产,对于债务的清偿可以分为非货币性质的资产转让和非货币性质的资产价值公允清偿这两项债务,并对企业资产的得失进行确认。出现债权转为股权的时候,一般会分为清偿债务以及投资股权这两个业务,并且还要对相关债务的得失进行确认。对于企业进行合并,应该根据公允的价值进行确定并且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所有资产以及负债的计税。被合并的企业和股东之间应该根据清算的所得税来进行协商处理,被合并的企业所有的亏损都不可以在合并的企业中进行结转或者是弥补。被分立的企业对于分立的资产应该根据公允的价值对资产转让的得失进行确认,分立的企业则应该根据公允的价值对所接受资产的计税进行一次确认。当被分立的企业继续存在的时候,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所获取的价值应该由分立的企业进行自由的分配和处理。当被分立的企业不存在的时候,被分立的企业以及其股东都应该按照清算的所得税来进行处理。

四、结束语

  企业的所得税是企业进行重组所遇到的最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了使资源可以被合理的利用,企业重组得到了免税的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负担是有所减轻。特殊重组的标准同时适用于国内外的投资者,不仅只是国内企业的重组,而且还有助干对跨境的重组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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