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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伪证制裁难小议(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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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

  当事人制造伪证,多是为了取得非法的诉讼利益。以较小的投入获取较大的非法利益,具有很强的诱惑力,如将伪证制造者的风险成本提高,其作伪的念头可能受到压制。应适当提高罚款数额,这对那些想通过制造伪证,获取非法巨额经济利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尤为必要。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并不现实,可考虑建立一种赔偿制度,要求伪证行为人给因伪证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予以赔偿,在惩戒制造伪证者的同时,给受害者适当的经济补偿予以抚慰,倡导良好的诉讼风气。

  (四)完善有关立法,增强刑事、行政的处罚力度

  健全对伪证当事人的制裁。在适用制裁办法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情形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予以追究。除了可对行为人施以罚款、拘留外,在追究刑事责任上也应该有所突破,建议在刑法中设立民事伪证罪,并明确处罚标准,加大对伪证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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