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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新准则下的涉税核算(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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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营业外收入585000.

  【例3】甲以自己生产的成品成本450万元,计税价570万元,换取丁企业设备一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70万元,增值税96.9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根据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应缴纳的销项税额。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57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96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69000

  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500000

  贷:产成品  4500000.

  【例4】戊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7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3个月。2007年4月1日,戊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戊公司生产的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这设备成本5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戊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债权人应当将相关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8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4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用于不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期末结转的涉税核算

  1.如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例5】期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未交增值税20000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00.

  2.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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