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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工具性与目的性价值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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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法的不确定性考虑(这里,主要指基于语言的模糊性、歧义性),立法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第一、要力求语言的妥实性、规范性、准确性、概括性,要让有正常辨识能力的读者能够基于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范所表达的意旨有大体一致的、明朗的了解和认知。切忌立法语言出现“见仁见智”的狼狈样态。第二、要注意立法语言的抽象性和法治实践的具体性之间的高度对接。立法语言最终会也必须要落实到法律实践中,要让立法语言所体现的法律本意具有实践上的操作性,避免“华而不实”的立法状况,不能让法律停留在“喊口号”、“起号召”作用的“高冷”层面,这既是对法律本质的亵渎,也是对法治实践的熟视无睹,其最终的结果是走向法治的对立面。也就是说,经济立法,必须在熟知经济规律和经济样态的状况下对经济行为做出规则之治。

参考文献

  [1]李宜堔:《民法总则》,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7月,第19页。

  [2]周红阳:《预期与法律-朝向哈耶克的时间域》,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第4页。

  [3]刘风景:《超前立法论刚》,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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