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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案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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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案件的影响

  新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监督案件赋予了新的要求,但规定较为粗疏,运用体系解释等方法,对监督申请期间、逾期未作裁定、再审判决的明显错误等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对策。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案件的影响的论文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应当受理的范围和不予受理的范围,以及设定了一些前置程序等新要求。本文分析了新民诉法对基层民行检察监督案件受理工作的主要影响,并提出基层检察院在应对新民诉法实施中的建议。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案件;受理

一、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不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以上两个法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条件和程序,即当事人先向法院提出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比较具体、详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案件受理的总体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来源、对生效判决裁定案件、审判人员违法活动及执行活动申请监督检察的情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应该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

  (2)关于案件应当受理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符合相关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案件。条件包括符合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六条的法律规定,且受案的单位有管辖权,且案件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3)关于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案件;当事人未到同级法院进行再审申请的案件;当事人未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违法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案件;法院正在进行再审申请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的案件。以上规定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必须有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异议的前置程序,即法院自纠在先、检察监督在后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意旨,能够将矛盾化解在同一部门、同一系统内,节约司法资源,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活动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遇到的主要问题

  1.部分法院不受理或变相不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异议申请,造成检察监督案件受理大幅减少有些地方的法院因为抵触同级检察机关对其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为了使得民事案件无法进入到检察监督程序,这些地方的立案部门、审判监督部门达成默契,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不予受理或者在六个月期限内予以搁置,不予出具书面手续,使得案件当事人失去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期限,不能够申请检察监督,从而造成了检察机关受案的一个渠道被阻止。

  2.省级、市级检察机关受案数量大幅增多,办案压力较大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必须进行上诉或者提出异议,使得生效的案件大部分发生在二审阶段,也就是当事人必须到省级、市级检察机关才能够申请检察监督,大大增加了这两级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和负担,也对案件质量产生了影响。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案件产生的影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基层检察院要想受理当事人对同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检察监督案件,此案必须经过法院再审程序,检察机关才能受理。这就对基层检察院来说,由于部分法院的审判监督部门不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者即使受理,也不给出具书面手续,导致了基层检察院根本受理不到同级法院判决的一审生效判决裁定案件。使得受理一审案件数量大大减少,甚至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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