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理论的直觉主义逻辑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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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指出的是,任何只包含常项∨,∧和埚的陈述的证据,都是一个计算或计算的有限集合。例如坌xA(x)的证据是我们能够识别的构造,即计算———当被应用于任意的数字n 时,都能产生A(n)的证据。这样,证据就成为把自然数带进证据的运算。依照这一点,A→B 的证据是这样一个我们能识别的构造———当应用于A 的任何证据,它都会产生B 的一个证据。该证据就是将证据带入证据的运算。然而,如果把坌xA(x)的一个证据仅仅刻画成“一个被应用于任意数n 都能产生A(n)的证据的构造”或把A→B 的一个证据刻画成“一种将A 的证据转换为B的证据的构造”,则是不确切的,因为当我们遇到一个证据时,我们还无权说能有效地识别它。因此,必须明确:算作为坌xA(x)证据的构造,只在于对每个n 来说,我们能够识别它产生了A(n)的证据;作为A→B 的证据,只在于我们能够识别A 的证据成为B 的证据所要求的转变是有效的。
应特别提到对“劭”这个运算符的理解。劭A 的证据常被看成这样的构造,即当它应用于A 的任何证据时,都能识别它产生了一个矛盾的证据。可这是无法令人满意的,因为一个“矛盾”常被理解为陈述B∧劭B。这似乎是我们根据“劭”自身来定义劭的。可通过两种方法来避免这一点:一是选择一个荒谬的陈述,例如0=1,来认为劭A 的一个证据是A→0=1 的证据。在这里,为了证实直觉主义的逻辑规则,就须允许,给定0=1 的一个证据,就能找到任何其它陈述的证据。这完全是可能的,因为我们有一套方法,能从0=1 来获得任意数学等式的证据。并从这容易地意识到我们能证明所有的数学陈述。一般来说,如果抛开数学陈述来考虑,那通过合理的推论来从0=1获得每个陈述就不非常明确了。但如存在疑问,则可把它看成这样的规定:我们将把0=1 的任何证据看成是存在的,同时也是任何其他陈述的证据。换句话,当用于原子陈述时,可把劭的含义看成由决定这些陈述真或假的计算程序来给出,然后对任何非原子陈述A 来说,把劭A 的证据定义成A→B∧劭B 的证据。这需再次承认,对一个原子陈述B 而言,给出B∧劭B 的一个证据,能找到任何其它陈述的证据。
三、经济理论逻辑构造的差异化
对逻辑规则的认识的不同,导致经济学逻辑构造以及形式化的差异化,这种差异化是重要的。因为不同的逻辑形式产生的不同的规则影响了形式化的过程和结论,这样就影响了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因此,对不同的逻辑规则的差异化的认识是需要的。
直觉主义逻辑极其别致的地方在于它是一种非标准的逻辑。因此,它和经典逻辑的关系成为当前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很多的探讨直觉主义逻辑的研究都关注过这个话题。例如,颜中军的“论直觉主义逻辑对经典逻辑的挑战”和许颖“试论经典逻辑与直觉主义逻辑系统的排中律”,都涉及到这一点。概括地讲,直觉主义逻辑和经典逻辑之间的差异具体表现为两点:首先,对排中律的看法不同。在经典逻辑中,排中律是构成其定理的重要基础。一个排中律公式的有效性断定取决于公式的值,当且仅当关于任何指派的变量都为真。这里的排中律被看成一种逻辑真理,其基础就是经典逻辑所奉行的二值原则。因此,在经典逻辑中,P∨劭P 被作为真理对待的。在这一公式中,无需证明哪个析取项为真的情况下就能确认P∨劭P 的值,因为经典逻辑的二值原则决定了这一析取式成立。直觉主义逻辑则与此不同,它在拥有矛盾律(劭A→(A→B))这一经典逻辑的情形下给排中律(A∨劭A)以否定,强调一个公式只有在“确证”成真或证据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够确定其值为真。因此,对于经典逻辑的析取式P∨劭P 在指派任何变量值都为真这一结果来说是不正确的。关于排中律,直觉主义者认为,对于所有的推理式而言,要么得到它,要么得到它的否定这一推理的有效性和确定性是无效的才行。否则,就像布劳威尔认为的那样,排中律是从有穷的情形中抽象出来的,因此没有理由用它来描述无穷的集合。
其次,否定重言式。在经典逻辑中,重言式是有效的而且是重要的推理式。在这里,P→劭劭P 以及劭劭P→P 都是真理,因为推理式否定的否定必然能还原为推理式本身,这是基于非真即假的二值原则而来的。但是在直觉主义逻辑中,重言式是无效的。这种无效与所谓的双重否定的消除有关。在直觉主义的有效推理中,P→劭劭P 可以是有效的,但劭劭P→P 并不是有效的,而应被看成是可能的。因为,按照直觉主义规定的逻辑规则,双重否定可以被引入但无法被消除。经典逻辑中的劭P 是对P 的否定,即认为P 为假,而在直觉主义逻辑中劭P 只是对于P的拒绝,这种拒绝并不是对于P 的否定,而是断言对P 的证明是不可能的或当前证明P 的证据并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