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教育具有的劳动法律关系探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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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判断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从工作地点出发。事实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场所一般位于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在合作教育过程中,学生的劳动地点在合作单位的工作场所。
第二,从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指挥权角度。事实劳动法律关系中,雇员服从雇主的劳动指挥,双方是服从与领导的关系,这是判断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关键之一。在产学合作教育中,学生在合作单位顶岗工作,接受后者的劳动指挥,遵守单位的劳动纪律,保守商业秘密等要求。
第三,从工作性质看,事实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从事的是用人单位的日常业务,三、合作教育中工伤责任的认定及解决的思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急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属于工伤。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合作教育特点可以看出:学生与合作单位成立事实劳动法律关系,那么,学生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事故,属于工伤,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也就是合作单位承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造成残疾的,还需支付残疾补助金。
理清了合作教育中的法律关系及相关责任,有人会担心不利于合作教育的发展,武别是合作单位可能不愿意与高校合作,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合作单位可以为相关学生购买工伤保险,由社会承担工伤责任风险,并且这笔保险费用支出并不高;第二,学生的劳动力成本相较于一般雇员劳动力成本,非常低廉,并且学生的综合素质一般比较高,合作单位有利可图;第三,通过合作教育,合作单位可以获得符合其需要的稳定的雇员,且有利于其扩大社会影响。所以说理清了合作教育中的法律关系,不仅不会影响合作教育的发展,反而对提升合作教育的品位大有裨益。合作教育的法律关系复杂,笔者囿于知识局限,仅作初步探讨,如果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将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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