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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侦案件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关联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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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自侦案件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关联考察

  以下是一篇关于关于自侦案件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关联考察的毕业论文,欢迎浏览!

  论文摘要:通过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关联考察,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宽严相济政策是对自侦案件现实困境的缓解,自侦案件形势的超前性为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提供了现实依据。

  论文关键词:自侦案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我国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并进行侦查的案件包括:贪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概而言之,自侦案件主要是指职务类犯罪。这类案件是检察机关集侦查、批捕与起诉于一体的自办案件。

  二、现实的需要:宽严相济政策对自侦案件困境的缓解

  自侦案件作为检察机关自行承办的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深入推进,尤其是宪政民主思想的普及以及对权力约束、监督意识的加强,自侦案件的进展成为检察院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体现其司法功能的一个基本标志。但是,自侦案件在获得重视与发展的同时,却面临着内外两重困境。一方面,从自侦案件外部的发展态势来看:一是自侦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二是案件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纵横交错,背景复杂;三是案件所涉及的利益越来越大,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性也十分严重;四是查办越来越困难,面临着种种突破的瓶颈。另一方面,从自侦案件的内部侦办机制来看,自侦案件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案件质量方面的“八轻八重”:重实体、轻程序,重立案、轻结案,重数量、轻质量,重打击、轻保护,重起诉、轻退补,重传唤、轻追缴,重协作、轻监督,重缴赃、轻打击;又如初查工作中法律规定不明确、线索管理不科学、初查计划简单粗糙、工作纪律不明、证据意识不强等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强调了对犯罪个体的重视,有利于更好地调动犯罪嫌疑人的认罪热情,从而提高自侦案件的突破率。自侦案件所面对的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类别的犯罪嫌疑人相比,对于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更为敏感。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台为更好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实现侦办案件的突破提供了政策依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就是区别对待。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讲求司法谦抑主义,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对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从而实现司法的内在和谐。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强调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要求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挽救和帮助,体现人道主义的关怀。相关司法解释表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台是直接应对现实司法生活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的,表明了司法今后的发展方向。

  三、发展的要求:自侦案件对宽严相济政策适用的拓展

  自侦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提供了运用的空间。比如对于大量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渎职,造成巨大损失的案件,现有刑法的具体条文无法完全涵盖,就可以通过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来加以规制,尤其是和其他职务犯罪相联结时,可以充分运用政策,以填补法律的漏洞。

  自侦案件形势发展的超前性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提供了现实的依据。自侦案件所遇到的情况始终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处于激烈的转型之中,法律的定制总是落后于形势的发展。这点在自侦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可行的操作:自侦案件中适用宽严相济政策的设想

  在自侦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要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确保案件及时突破。以当下较为多发,也最为难办的窝串案为例:一是明确打击重点,争取外围,瓦解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攻守同盟;二是窝串案中涉及大量中层干部的,在掌握情况的条件下,给他们自首的机会,为挖掘更重大的线索留有余地;三是主动跟相关单位、企业沟通,预先调整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确保正常工作、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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