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婚姻习俗的法律考察(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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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抢婚”一般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女方父母不同意、违背女方意志的抢婚。当某男看中某女,但姑娘不同意或已属他人时,男方便组织人乘赶集、节日或夜里将姑娘抢回家中,然后通过中间人调解,让女方家承认既成事实,双方和解,再正式举行结婚仪式,抢婚宣告成功。这种方式往往引起姑娘和其父母强烈不满。如果被抢的女子还未定亲,则有可能为习惯法所认可。如果被抢姑娘原已订婚,原定婚的男方家往往要与抢婚者打冤家,终以一家的失败而告终,因此,一般较少采用这种方式。第二,避免不吉利采取的“抢婚”。这是按习俗在特定情况下,如认为正常嫁娶不吉利时采取“抢婚”的办法。第三,在姑娘同意后的“抢婚”。它是男女私下先相约成婚,但明媒正娶有所不便,在女方默许下由男方以“抢婚”方式,先把姑娘抢到家中,再请媒人到女方家报亲、说合,之后议定聘金,举行婚礼。黔东南凯里、台江、雷山一带属于这种情况。
现在,“抢婚”作为一种变异的婚姻形式,是苗族禁忌、惯例等的文化反映,无可非议。但是,在女方父母不同意、违背女方意志的情况下,强行把女方抢回家中,通过中间人调解,并举行结婚仪式,迫使女方家承认既成事实,在目前,不但婚姻无效,还触犯了刑律。因而,这种“既成事实”婚姻的做法应为自由、文明的婚姻所取代。
三、“不落夫家”:妇女权利与早婚
时至今日,居住在清水江、都柳江流域的一些地区的苗族,云南金平县和四川摘连县的苗族,都还保留有女子婚后“不落夫家”的习俗。
以贵州境内的苗族为例,新娘在婚后数日或十几日即回娘家,开始“坐家”生活,此后在农忙季节或年节时,到夫家住上几天或十来天不等,然后返回娘家。在新妇“坐家”期间,男子决不到岳丈家居住,否则将受到舆论谴责,为人们耻笑。新妇“坐家”时间一般为三年左右,但也有少数“坐家”为一、二年或四、五年,甚至有的以住娘家更长时间为荣。总之,新妇何时结束“坐家”生活,以她怀有身孕或生第一个孩子为限。
按照这种习俗,不少苗族地区,新娘在“坐家”期间仍不同程度地享有“友访”、“踩月亮”等自由,而且享有当姑娘时的地位,在娘家受到减轻一定劳动强度的照顾,有的享有一定条件下可以分享财产的权利,如台江县反排寨的苗族,分家时女儿可以获得三五挑田产,“坐家”期间继续享用,定居夫家后可以带走。[6]由以上可知,封建包办婚姻习俗在苗族地区仍有影响的今天,“不落夫家”习俗给予妇女某些自由平等权利,从这点看,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不落夫家”习俗往往同早婚习俗有关,早婚是“不落夫家”习俗得以长期保留的一个原因,而“不落夫家”习俗也强化了早婚习俗的延续力。现在,一些地方的苗族对这种习俗进行了改革,婚龄普遍提高。如榕江八开乡的苗族,新妇婚后不问是否怀孕或生孩子,“坐家”时间为一年。凯里舟溪的一些苗族,现在新妇“坐家”几个月即到夫家定居。由此可知。按照“不落夫家”习俗,男女双方在结婚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不能组成实际上的家庭,双方仍有不同程度的社交自由,使夫妻关系处于相当脆弱的状况,容易引起夫妻不和,造成婚姻纠纷。“不落夫家”从三、五年减到一年,说明了这种婚俗正在改变。
四、“舅爷钱”:舅权的妥协
苗族大都实行家族外婚制,一般同姓或异性同宗不婚,这种家族外婚制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姑舅表单方的优先婚。同时又严禁姨表兄弟姐妹通婚。〔71..舅权大如山”,姑妈的女儿必须嫁给舅家的儿子。这种旧规矩在苗族地区叫“还娘头”。舅家不娶,才能嫁给别家,嫁给了别家,那么男方就要拿一笔钱给女方家,不过,这笔钱是女方为其舅家要的,苗语叫“你姜”( Nixdi-angb),汉译为“娘头钱”或“舅爷钱”。关于“还娘头”的历史原因,有这样的解释:由于姑妈带去了本家不少的财物,因此规定:姑妈的女儿须嫁舅家的儿子,才能把这些财物带回来,[s〕由于外甥女不能‘、还娘头”而造成的损失,便由外甥女婿给舅家一笔财礼“舅爷钱”以得到经济补偿。这样看来,“舅爷钱”是舅权向争取婚姻自由势力妥协的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