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取得的原因及其失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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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汉初统治者选择了推崇黄老之术,实行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政策,其法律基本上是承袭秦法,萧何《九章律》只是删除了秦律中某些不合时宜的条文,没有改动秦律的法律原则、指导思想以及科罪定刑的标准等。而秦律是商鞍变法时采用李俚的《法经》,改法为律,颁行秦国的。所以说,汉朝的法律还是来源于法家。
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基础,融合阴阳家、黄老之学以及法家思想,把神权、君权、父权、夫权联系在一起,而形成新儒学思想体系。新儒学思想体系的核心是“天人感应”,他认为人君受命于天,进行统治,应当“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如果人君无道,天就会降下来灾异来谴责和威慑,所以人君必须遵循天道,实行仁政。[1]“天人感应”和“大一统”的学说,适应了汉武帝大一统事业的需要。为了改变当时君弱臣强、商官勾结的严重形势,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
自此,儒家思想对开始法律产生越来越多的影响。春秋决狱的推行,使《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其中“论心定罪”的原则,是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春秋决狱制度造成了汉代经义解律的盛行,“五经”的经义被作为判案的根据。自此,伦理开始引导法律和社会制度,而道德诉求法律之趋势,已经成为主流思潮。后来,历经魏晋时期的“经义注律”直到唐朝初年的“经义入律”,中国社会的法制,演变成为极富人情伦理气息与道德评判色彩的法制。从此种种,都可以看出儒学在政治上占据了统治地位,确立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地位,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如果说汉初的法家虽然不再为统治者所推崇,但其思想在汉初法律的实践上还是保留着重要地位,那么“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法家的地位是彻彻底底地丧失了。也许不仅仅是丧失。从韩非的“破儒”到秦的“焚书坑儒”,“儒”、“法”二家的对立和势成水火已是必然,儒家的主流地位使法家两千多年来一直被后世斥为异端邪说,承受着并不公平的唾骂。可以说,法家最终走向了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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