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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私法总则的若干思考(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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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一种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应根据时际冲突法的一般原则加以解决,即按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加以解决。例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法令》第75条第2款规定:“本法令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本法令生效前发生而未经确定判决的有关法律关系的法律争议。”在第二种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也应根据时际冲突法的一般原则加以解决。但由于冲突规范指定的实体法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所以尤其要注意查明有关实体法本身的时际规定。例如,原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原则上确定没有溯及力,但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该法,从而使该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第三种情况在法国国际私法理论上叫做动态冲突(conflicts mobiles)。为了避免这种冲突,在实践中最为可取的作法是在立法时对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加以时间上的限制。例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需要依据国籍、住所或居所来决定法律适用时,则以审理案件时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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