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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文献综述(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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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维明 (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学社 美国 马萨诸塞州剑桥)在《儒家传统的现代转化》一文中提出在西方文化特别是启蒙价值的冲击下,儒家的核心价值——仁、义、礼、智、信这些儒家传统已经基本上被解构了。引用作者原话“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五四”时代的文化精英对儒学的批判仍显肤浅和不足,启蒙仍未深入;另一方面,儒学必须对西方的强势有所回应,儒学的发展尽管障碍重重但它仍有转化重生的机缘。”个人认为,礼法结合就是儒学的发展出路之一。

  三、新的研究拓展

  关倩在《礼法结合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年 01期 中提出:礼法结合包含两种模式,包括传统模式和现代模式。在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演变中 ,礼的内核发生了重要的质变 ,传统模式中的礼 ,以家族为本位 ,维护封建的等级秩序 ;现代模式中的礼则以现代社会的平权精神为基础和要旨 ,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主要内容。传统模式和现代模式的构建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惰性力 ,而后者则是建构新时期法理社会的积极推动力。该理论不仅概括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礼法结合的内涵,也对构建新型法制社会提出构想。

  蒋晓伟 同济大学上海 在《经义与法律的结合》一文中提出认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形式,应为经义与法律的结合,“经义与法律的结合”应该是中国法制史的一大特点,而不是“礼法结合”。这是基于汉武帝“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蒋在深入剖析古代成文法形式特点之后得出这一结论,但个人认为,儒家经义本就是儒家礼文化的外在表现,其将经义拿出单独讨论,本身就忽略了本体关系。经义与法律的结合终究礼法结合的外在表现。

  四、启示

  本人在搜集资料时发现法学学者皆对各种历史文化资料耳熟能详。对于礼法结合的研究必须跨学科大量研究资料,才能对与礼法结合的研究有正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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