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市场经济下的夫妻财产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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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将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失公平。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分居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工作关系而两地分居或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并不罕见。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根据民法原理,财产的共同共有是指“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匀共同关系并不是一种抽象的关系,而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在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基础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身份关系只能认为是取得共同财产的一个前提条件,正如已分开生活的父母子女的财产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一样,不在一起生活,互不相于的夫妻的财产,也不应一律作为共同财产。将财产分给仅仅“名义”上的配偶,或者为其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正的。
最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对于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只是将其作为婚后财产共有制的除外条件在第13条提了一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也只作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个人拥有财产数量的不断增加,婚姻双方当事人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约定财产制的作用日显重要。但由于现行法律对约定财产的规定过于简单,实践中很难操作,使这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有时甚至成为一些人规避法律、逃避伎务的合法工具。
四、对夫妻财产制完善的思考
鉴于婚姻的契约性质,本人认为约定财产制应作为我国最基本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并按规定予以登记或公证。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婚后所得财产,除法津明确规定归一方当事人所有外,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此外,应确保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作为共同所有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对共同财产进行维修,保管.改良等所支出的费用,夫妻双方应平均分担。配偶一方因经营共有事业对外发生债务或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为了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因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抽象面导致的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损害另一方利益的现象,切实维护夫妻各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婚姻法应规定一些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对于夫妻共词财产。双方可以明确由某一方或双方行使,但是凡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管理和处分行为,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由实际行为人承担财产责任二当然,一方虽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如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共同财产的,则应按照善意取得的原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则由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方予以赔偿。夫妻举债,须事先协商一致,并应留下书面协议。未经协商一致的,一方单独举债,事后他方追认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配偶他方不同意的,或者事后没有追认的,应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配偶他方无共同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钱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配偶他方享受到了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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