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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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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离婚损害赔偿法律的实际应用概述

  (1)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素

  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要素和构成条件就是“损害”,也即是通常法律中所说的侵权,在离婚的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中构成侵权的要素主要有:首先就是离婚双方中必须至少要有一方存在侵权事实,也即在离婚的双方中有一方做出了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实际权益,给其精神或者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那么受伤害一方有权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而且法律保护受伤害一方的权益,也即只要构成伤害离婚损害赔偿就成立;其次就是必须要有违法行为,因为在我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民事赔偿必须要有违法行为做基础,因此离婚损害赔偿也不例外,只要有违法行为,受伤害一方就有条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婚姻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就是指一方没有按照夫妻的互相忠诚的基本原则,侵犯了一方的实际权益,这样就构成了违法行为的基本定义;最后就是这些违法行为和侵权事实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也即离婚的双方必须是由于这些侵权事实的存在才决定离婚的,否则由于其他原因选择离婚的不受离婚损害赔偿法的保护。因此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和基本要素就满足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条件,受伤害一方就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基本要求。

  (2)离婚损害赔偿的应用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侵权都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具体地来说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在实际的婚姻生活中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首先就是配偶一方出现重婚现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因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重婚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损害了对方配偶的实际利益,在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下重婚的一方必须要给予配合;其次已经结婚的~方与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同居,这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且给配偶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同时也违反了国家的一夫一妻制的实施,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及其恶劣的。这样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也一定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这不仅是法律的问题,更是道德的问题,有这种情况如果另一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最后就是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在人们的心目中都是温馨的,是温暖的港湾,但是如果家庭中的一方有家庭暴力,对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造成了心理上和身体上的双重伤害,这样的行为不仅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婚姻法,如果因为这个事情离婚的话,实施家暴的一方必须要对其他的家庭成员给予一定的离婚损害赔偿。

  (3)离婚损害的赔偿范围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很多人都没有详细的了解,实质上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在法律上也是有明确划分的,从大体上来说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分为离婚物质损害赔偿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不论是哪一种赔偿,主要目的都是为了补偿婚姻中受伤害一方的权益,减少婚姻破裂给其造成的伤害。所谓的离婚物质赔偿很明显就是赔偿给受伤害一方的物质,这里的物质赔偿包括财产赔偿和人身赔偿。财产赔偿就是赔付给一方以资金的形式或者其他资产形式的物质,赔偿的实际范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而是要看离婚双方的意愿,或者是这其中某一方的实际行为给另外一方造成的伤害的大小。总之关于物质赔偿的额度的确定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和确定。另外一个就是离婚赔偿的精神赔偿,它是区别于物质赔偿的另一种离婚损害赔偿。精神赔偿主要是指给予受伤害一方的精神补偿,这里的补偿主要包括安慰对方受伤的情绪,以及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带来的失望、痛苦和怨恨的情绪,使得受伤害一方从精神安慰中获得慰藉,平复自己受伤的心灵和肉体。实施精神赔偿的主要目的就是消除受伤害一方的仇恨心理和报复社会的心理,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同时也是彼此新生活的开始。

  (4)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离婚损害赔偿必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全部赔偿原则和公平原则。所谓的全部赔偿原则就是在协商或者仲裁离婚损害赔偿的过程中有过错的一方必须要对自己给对方造成的所有伤害负责。对这些所有的伤害都要进行赔偿,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受伤害一方的权益,更是为了让另一方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作出应有的赔偿,更好地体现我们国家法律的公正、严明的性质特征。所谓的公平原则就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过程中不仅要充分考虑到受伤害一方的权益,更应该考虑到另一方的权益,不能因为其中一方犯了错误就无限制地要求其对另一方做出赔偿。在法律上这两个人是平等、公平的,只不过是某一个人犯了错误,但是人非圣贤,孰能无错,要在充分尊重彼此权益的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的离婚损害赔偿要求,不仅是尊重别人,更是对自己的一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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