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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业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内部文书之我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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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管理机构是一个非独立的法人农业管理机构仅仅是农业主管部门的一个内设科室,就我市而言,渔政站、植保站等机构没有独立的人事、财务等权力,所有的权力全部在丹阳市农林局。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如发生行政侵权和行政败诉而引发行政赔偿,农业管理机构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需市农林局承担。可以这样说农业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时不经过主管局法制机构及主管局审查批准,而要主管局承担其行政执法过错,这明显违反了农业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3.完善农业行政处罚文书的设想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时,应当报主管局审核备案,同样农业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报请主管局及其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所有内部文书必须报请主管局的审核同意。农业管理机构外部文书均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无需以主管局的名义作出。如果农业管理机构内设执法、法制等机构,具有独立的人事、财务权,作出行政处罚时就不需要报请主管局及其法制机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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