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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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和地域性,网络虚拟财产权则不存在这些限制。知识产权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如果几个人独立创造了一项技术,其中的一个人对该技术专利进行登记,就意味着这项专利被这个人所有,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其他人则不具有对该技术的行使权力[3]。网络虚拟财产权不具有享有智力成果的垄断性,同时也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只要通过账号和密码登陆,就可以自由使用虚拟财产。可见,网络虚拟财产运用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是不合时宜的。
2、物权法与网络虚拟财产权
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特殊物,应该被划归到物权范围。网络虚拟财产与物之间存在着共通之处,两者都具有独立的经济值。网络虚拟财产占据一定的磁盘空间,具有排他支配可能,因此可以实施物权保护。事实上,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客体与物权的课题存在着不同。物权法中的有形管理、有形损耗的使用,以及法律层面上对消灭物权的事实等等,都不能用于网络虚拟财产中[4]。网络虚拟财产覆盖面极广,包括网络登陆账号、网络“货币”、“装备”、电子邮箱、号码、用户积分等等。这些虚拟财产都是用字符所表达的信息,也就是说,这些虚拟财产是无形的,不是显示存在的。支配网络虚拟财产的是运营商通过服务器来完成,如果运营商将服务器关闭,对网络虚拟从财产就无法支配。如果强行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法体系当中,就会影响到传统物权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实施法律保护,不同的研究领域都持有不同的见解。虚拟财产作为虚拟物品,将物品的形象运用信息数据和符合体现出现,当被使用者对虚拟物品发生经济关系,才能够被作为虚拟财产看待。在针对虚拟物品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网络邮箱、虚拟货币、BBS账户等等,都属于是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财产所存在的差异,使得相关的法律问题存在,有待于通过进一步研究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冯红.关于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4(04):258.
[2]余俊生.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从传统财产法理论的视角[J].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2(01):50-56.
[3]阎晓磊,腊国强.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初探[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72-76.
[4]丁海鸿.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探索和实践――从淘宝网店继承规定谈起[J]. 法制与社会,2014(14):67-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