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美、喜剧、崇高和悲剧(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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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对象与人之间的尖锐、激烈、不可调和的对抗关系对人而言往往具有强烈的破坏性,甚至巨大的和难以抗拒的毁灭性,这样,人特殊、潜在的本质力量“物化”、“对象化”对人而言就不仅因为这种对抗关系的一波三折、千变万化而往往显得繁难、曲折、艰辛,需要人付出相当巨大的意志上的努力,而且更显得危险、悚然、恐怖,即,那种尖锐、激烈、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往往会威胁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等,会给人带来巨大的、难以忍受的身体伤害以及巨大的、甚或是难以治愈的心灵、精神创伤。基于此,崇高的事物和现象对人作为审美主体而言也就自然具有了一种非同寻常的怪异性、凶险性、可怖性,即,使人作为审美主体产生一种强烈的排斥倾向及深深的畏惧。爱迪生就曾讲,崇高的对象是一些特异的“不寻常的东西”,是“怪物”;博克认为,崇高的事物大都是可惊可怖的,是些“大得可怕的事物”;荷迦慈则讲,崇高的东西具有“宏大的形状”,“样子难看”。但是,不论矛盾、冲突如何尖锐、激烈,形势、局面如何动荡、艰危,人最终还是以自己特殊、潜在的本质力量,包括坚定的信念,高超的智慧,顽强的品质,飞扬的才气,博大的胸襟,超拔的毅力,高尚的人性,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奋发激昂的创造活力等,对物、对象不避,不退,不惧,而是出人意外地历尽千难万险,想尽千方百计,终于战胜了对象,实现了自我,敞亮了自我生命的价值或意义,这样,崇高的事物和现象继而又往往具有了一种非凡、伟大、激越、昂扬、庄严、神圣等性质和特点,通过崇高的事物和现象,充分体现的是人作为主体的神圣地位的确立,突出表现的是人作为“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的伟大和尊严。朗吉弩斯就曾讲,崇高的对象是那些“使人惊心动魄的”、“肃然起敬畏之情”的、“不平凡的、伟大的”“奇特的东西”;欧根·希穆涅克讲:“崇高作为某种能激发人的高尚感情的力量,始终高于通常现象。”⑿而人作为审美主体的美感心理或情感体验,也就相应地由开始时的紧张、惊异、恐惧乃至痛苦等,到后来超越、扬弃这种紧张、惊异、恐惧乃至痛苦等,而焕发出一种无限的敬仰、钦佩、欣羡和向往的强烈的思想感情,使人作为审美主体“摇其心,荡其气,壮其意”,在一种大恐大惧、大悲大痛之后,柳暗花明,云破日出,获得了一种大喜大乐,大快大慰,内心蓬勃和升腾起一种恢弘、深广、强劲、巨大的生命力量。朗吉弩斯就讲,崇高的对象使人产生一种“激昂慷慨的喜悦,充满了快乐与自豪”,“感到了我们的灵魂为真正的崇高所提高”;康德讲,“对于崇高的愉快不只是含着积极地快乐,更多地是惊叹或崇敬”;魏禧讲,崇高的事物使人“惊而快之,发豪士之气,有鞭笞四海之心”。
; 从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审美思想、审美意识上看,由于物、对象与人之间的对抗关系在人“物化”、“对象化”过程中时常还在进一步的深化和加剧,具有一种扩张、外倾的趋势和向力,所以,伴随着这种“物化”、“对象化”的艰难曲折过程,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审美思想、审美意识也就相应地由内而外,即由内在心灵而逐渐地、一步步地指向眼前的“物化”、“对象化”以及由这种“物化”、“对象化”所构筑的一个独特的、纷纭繁杂的现实世界,从而把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审美思想、审美意识不断地推向、引入极远处,扩张、提升到极高处。而以此为基础,人作为审美主体面对由这种人特殊、潜在的本质力量“物化”、“对象化”并获致成功而来的客观事物和现象,就给予它们“崇高”或“大”、“大美”、“阳刚之美”、“壮美”、“雄伟美”、“刚健美”这样的审美反映、审美评价。
四、悲剧
; 崇高基于人通过自己特殊、潜在的本质力量“物化”、“对象化”实现了自我,肯定了自我,建树了自我生命的价值或意义,悲剧则基于人通过自己特殊、潜在的本质力量“物化”、“对象化”消解了自我、否定了自我,丧失了自我生命的价值或意义。作为一种特殊的审美意识形态,悲剧与崇高在一定意义上显然是相互联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