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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的发表及相关问题漫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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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互惠引用

  “互惠引用”是个特别实用主义的话题,我都不好意思说,这是个潜规则。现在都用文章的引用率来判断一个杂志做得怎么样,也通过引用率来判断一个作者的社会影响。如果有朋友们写到你自己的文章相近的话题之后,比如说黎剑飞教授写劳动法,是不是把林嘉教授的文章引用一篇两篇?反之亦然。因为引用自己的文章,在影响力计算上是会被刨除掉的。我也希望我们的老师在写自己的文章的时候,不管你是不是在《中国法学》发表,你要把《中国法学》的关联文章引用上,你要是引用了,我这里是有记录的。比如说竺效教授,你在写环境法的文章时候,《中国法学》发表过三篇相关文章,你一篇都没有引用,那么你下次也不要到我这里来了。这是一个潜规则,比较无聊。

  十五、编委会的设置与作用

  还要讲“编委会”作为最后一个话题。有一些期刊是有编委会,比如我们人大法学院的《法学家》;有一些杂志是没有编委会的,比如《法学研究》。编委会到底是作什么用途呢?没有准确的界定,完全是一个潜规则或者说是一个实践上的问题,有的是将与自己的杂志社有点关系或者有点权威的人拉进编委会,有拉大旗作虎皮之嫌:你看我们有这么多人都跟我们在一块。《中国法学》也有编委会,但我们今年进行了改组,主要是年龄超过七十岁的老同志荣退,也是从照顾他们身体健康、行动不便的角度考虑的。编委会每年开一次会,确定年度选题,编委会成员会发表重要的意见。当然,杂志社对于编委会成员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遇到匿名评审时,编委会的成员要更为热情地完成;另外你写文章的时候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引用我们自己杂志的文章。发文章有没有特权?会有一点点,但经常也会被拒绝,只是会更重视一点。如果不采用,理由会更充分一点,不能用一个小编辑就打发了,通常我要去跟他谈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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