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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股回购的法律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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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份回购中的禁止交易行为。目前,国有股回购是为了调整国有布局,盘活国有资产,要禁止用现金以外的方式回购国有股。为维护国家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要禁止在股份回购过程中的内幕交易行为,禁止关联交易中的违规行为或损害非关联交易股东利益的行为,禁止未完全履行信息表露义务的回购行为。同时,要对违反禁止性条款的行为制定若干严厉的处罚措施。

8.股份回购后发行新股或配股的题目。国有股回购能够迅速有效地降低国有股比重,改善股本结构,为广大股东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机会。然而,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不能为了发行新股而回购旧股,应当避免回购股份后立即通过配股进行持续融资,这样极易发生公司负责人交替或同时使用收购、发行新股两种手段来控制股票价格,影响证券交易安全的情形,导致非流通股股东和可流通股股东之间利益的不平衡,扰乱证券市场。解决的办法是拉大股份回购的时间间隔。

此外,还有回购期限题目。在申能回购国有股的公告中,特别提到回购期限,即必须在经审核的股份回购文件公告后15个交易日内实施。结合配股交款的期限来考虑把回购期限定为15个交易日应当是比较公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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