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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的开题报告最新(精选35篇)(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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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转型以来,土地资源实行了由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向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十余年的改革,成效和缺陷并存。一方面,国有土地“以地生财”,为地方政府积累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从而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变了城市落后的面貌。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偿使用的改革仍然采用的是政府审批模式,即要用地找市长的模式,从而影响了资配置的公平与效率,并成为长期 以来困绕改革深化的.重大问题。经济发展史证明,实现土地资源和资产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是市场配置资源13%建立土地交易市场,是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的必然选择。当前,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市场,并进行 土地市场运作机制的观念创新。

  贸规则强调行政主体一致原则、公平原则、透明原则、非歧视原则。在中国人世的大背景下思考建立土地市场新机制,首要的问题是要认清当前土地市场政府与市场的现状,找准和WTO规则存在的差距。土地市场新机制必须围绕政府与市场、监管与竞争、平台与服务等市场机制,开展全面而有针对性的深刻的行政革命,实现计划经济观念向市场经济观念的转变,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确保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必须和 世贸规则所任。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活动对土地的使用展开竞争,以土地需求的市场价格变化和自身能从土地上获得的经济利益来决定各自活动的最佳区位,从而使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利用类型的空间布局与地价之间得到祸合,推动了城市用地结构的调整,使城市空间结构发展变化,形成合理的土地资源空间布局(曹建海,20xx)[22],使得城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呈同心圈层分布。

  参考文献:

  2.毕宝德,1991,土地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毕宝德,1994,中国地产市场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柴强,1993,各国(地区)土地制度和政策〔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5.柴强,20xx,房地产制度[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6.曹建海,20xx,中国城市土地高效利用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

  7.陈顺清,20xx,城市增长与土地增值M],科学出版社;

  8.董俊祥等,1994,土地管理理论与实践〔M],中国经济出版社;

  9.何银虎,1999,中国土地管理与开发经营全书〔M],中国社会出版社;

  10.浦东新区经济发展报告[Ml,1998,上海三联书店;

  11.万曾炜等,1997,土地经济论[M],上海远东出版社;

  13.许学强等,城市地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14.邹兆平,1990,外国与港台土地管理制度[M』,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出版社;

  16.周树志,1999(4),论公共政策范畴[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7.刘溶沧,1999(l),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与公共政策的重新定位[J],财贸经济;

研究生的开题报告最新 篇21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

  (一) 选题的目的

  典当是指借款人向典当行借钱而将自己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给典当行,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赎回原物。如果超过约定期限则质物直接归属典当行所有或典当行变卖质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典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典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在典当期限内约定当户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纳利息及综合费用给典当行,有时还约定违约金条款来约束当户履行金钱支付义务或偿还当金的义务。由于典当具有简便、迅速融资的特点,典当行业发展起来,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典当纠纷。纠纷多发生于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且经过一定期限后当户未按时赎当的情形,此时也称绝当。《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典当纠纷多发生于绝当后是因为:

  一是《典当管理办法》对于当户在典当期限内以及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利息、综合费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绝当前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只要数额没有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即可。但《典当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绝当后利息和综合费用是否应该继续计算以及如何计算问题。使得实践中认识和做法不一,给典当业务造成了混乱。二是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合同中约定当户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形下,绝当后典当行主张当户依合同约定承担该违约责任;而当户认为在偿还金钱给付后不再需要另行支付违约金。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绝当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识和做法也不同,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持怀疑态度,上诉现象不断增加。本文以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为例,分析目前已经形成的对绝当后息、费及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观点,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今后司法工作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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