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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文(精选6篇)(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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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法的个体主义观念和方法论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本位的特性,表现出民商法主要重视短期的个人经济利益、鼓励追求自身财富的最大化,个人主义认为,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高级动物,自己的利益选择只能由自己决定,社会实际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因此,民法主要保护个人意志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经济法更注重统筹协调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认为人处于社会统一的相互联系中,人是社会中的人,人从不断发展着的人类社会所积淀文明中而获益,人就不得不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承担义务,因此,经济法兼顾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目标,即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共同发展的角度出来,来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实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四、结语

  综合以上分析,在一个法治环境下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互渗透,谁也离不开谁。在市场经济存在缺陷的情况下,需要国家的公权利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和“看的见的手”协调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此时,才能使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促进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说明民商法与经济法是互补关系。

参考文献:

  [1]冯玉军.法律与经济推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张德峰.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与法律的同步演进评论.法学评论.2009(3).

  [3]王晓晔.经济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4]刘大洪.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文 篇2

  针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同时也不属于单纯的国家干预经济,属于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这两者之间相结合的混合经济。这种混合经济的两方面产物,不仅具有着差异性以及不可替代性,同时也具有协调以及互补性。这两者之间各自有各自的分工,并且又相互配合。本文主要探究的就是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法律部门相独立在民法中存在的。社会的不断进步,民商法的社会化以及现代化也在进一步的加强,而经济法具有着相对比较独立的形态,在其特有的领域中对其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者之间不仅有着密切联系,同时也有着相对比较明显的区别。

一、民商法以及经济法这两者之间的联系

  1.调整范围交叉

  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和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预过程中,其覆盖面会对全社会进行涉及,也就是说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预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及于整个市场,因此,和市场调节能够相对应的民商法以及国家干预发所对应的经济法,在调整的过程中,其范围必然会有一个交叉。也就是民商法对微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经济法不仅对微观经济进行调整,同时也能够对其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2.取向相对来说比较趋同

  针对民商法来说,它的社会利益原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私法走向公法契机,同时也是私法以及公法之间的一条界限。例如:合同在签订以及履行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一些条款对活动的主体进行规范。另外,民商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进行强调,在经济上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国家公共目的而进行征税的个人财产权利。这些都进一步的说明,民商法的现代化不仅朝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朝着公法化的方向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说明经济法就是在超越民商法界限的地方所开始的。它表明,民商法现代化以及社会化和经济法不仅具有着同质性,还具有共生性。

  3.职能能够互补,要素通用

  针对民商法而言,它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它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其任意性的规范,对无形之手的要求进行体现,对市场机制的内部化进行不断的强调,市场主体的能动性进行充分的发挥,同时也具有一些强行性规范,对市场主体进行导向,并且能够对市场规则自觉的遵守,不仅能够对市场的竞争有促进的作用,同时还能够追求经济效益。经济法它属于市场经济非常态的法律,一般情况下,能够通过强行性规范,对市场机制的外在化进行不断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具有干预性规则、整体性规则以及政策性规则等,对市场的失灵进行有效的解决,对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着促进的作用。在民商法以及经济法中,有些要素不仅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用,同时还能够在一定条件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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