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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指出,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必须被考虑,亦是法解释学上的主要原则。因而,个别商议条款虽然具有优先效力,但仍必须考虑合同文本的上下文而为解释,而且在可能范围内应与格式条款配合解释,即使该格式条款表面上与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合,亦然。该原则常导致下述结论:格式条款补充个别商议条款,而非与个别商议条款冲突;只有在二者不可调和时,格式条款就不能调和部分应被摒弃,这多发生在“格式条款”歪曲个别商议条款,以致破坏合同目的的场合。

  以此还应注意,在格式条款经过行政规制或行业规制,所反映的利益关系比较公平合理的情况下,条款提供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与相对人“个别商议”,形成不利于相对人的所谓个别商议条款。于此场合,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得具有优先性,甚至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五、结语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定过于粗陋,应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范围作适当扩展。笔者认为从提请注意的文件外观、方式、清晰程序、时间和相对人个体情况来判断该义务较为合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价值,综合适用上述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注释:

  [1]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2]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3]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8页

  [4] 见尹田《法国合同法》第129页

  [5] 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第235页

  [6] 见何勤华、戴永盛主编《民商法新论》第183页

  [7] 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第494页

  参考 书目:

  (1)《合同法学》 陈小君主编,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2)《合同法》 修订本,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3)《合同法教程》 徐杰、赵景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4)《民商法新论 》 何勤华、戴永胜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5)《合同法》 傅强、魏增产、王新红编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

  (6)《免责条款 研究 》 韩世远,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法律出版社,1994。

  (7)《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8)《法国合同法》尹田,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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